典型案例

道路交通事故中对搭乘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【2015-09-02 14:26:25】

    基本案情:2014年5月1日,原告刘某经被告张某允许,从河北石家庄赵县搭乘被告张某驾驶的宝马小轿车返回平山,途径鹿泉市石闫线时,因张某疲劳驾驶,与宋某的大货车相撞,造成两车受损,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,刘某受伤后先后在河北省三院、及平山县医院治疗总计花费近14万元。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、宋某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9万元。
     律师分析:根据合同法第302条: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损害赔偿责任,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。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、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。在本案中,刘某与张某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。张某疲劳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刘某伤残,侵害了刘某的人身权并造成了精神损害,因此张某也应承当对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    法院判决:我院认为,原告刘某经被告张某允许,搭乘其驾驶的宝马车,虽然未向其支付费用,但是双方已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,张某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,因此,在此运输合同中,张某未能履行将刘某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点的义务,并因过失致使刘某受伤致残,对此张某应承当相应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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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优秀刑事律师 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